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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正则中学败诉

状告朝阳教委案一审判决
1998-12-17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16日讯备受瞩目的北京私立正则中学状告朝阳区教委一案今天上午在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教委于1998年8月25日作出的朝教“关于临时接管私立正则中学的决定”,驳回北京私立正则中学关于撤消上述决定的请求。判决结束后,原告北京私立正则中学的校长贾维茵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决定提出上诉。

北京私立正则中学是北京市第一所社会力量举办的私立中学。1992年6月,创办人贾维茵向朝阳区教委申请开办该校,当时的朝阳区教委领导批复“同意其先试办三年”,后北京市教委批复同意朝阳区教委的意见。1993年,正则中学设立董事会。后朝阳区教委在对该校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检查中,发现其存在大量问题,如财务管理混乱、学籍管理混乱、教职工管理混乱,违反亲属回避制度等,于是在今年4月5月间三次书面通知该校,要求按照该校《董事会章程》重新聘任具备任职条件的校长,而正则中学于此间书面回复朝阳教委,称该校董事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未坚持按期开会和正常履行职责,已自行终止解散,故不能按董事会产生校长的要求执行。根据以上情况,朝阳区教委于6月29日通知该校进行整改,该校于7月7日向朝阳区教委提交了对检查整改的初步意见,但朝阳区教委判定该校的一些行为整改未见成效。据此朝阳区教委于8月25日作出接管决定,对私立正则中学予以接管。

本报曾于11月3日率先对此事作过详细报道,在今天的法庭上,作为原告的正则中学坚持认为该校的审批机关是北京市教委,而不是被告朝阳区教委,因此被告朝阳区教委不具有作出此项接管决定的行政资格,此外原告还认为被告适用法律不当,且没有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等,原告要求法庭作出撤消对正则中学进行接管的决定。

被告朝阳区教委在法庭经过大量举证及当庭质证,用充分的证据一一反驳了原告的观点,被告认为朝阳区教委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其主体地位合格,作出的接管决定是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不存在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的问题,而且该决定有事实依据,适用了正确法律无违反程序规则的事实,因此该接管决定的作出是合法的。

在法庭质证及法庭辩论之后,朝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中肯定了被告朝阳区教委提出的原告正则中学存在管理混乱的事实,认为朝阳区教委提交的在案佐证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法院认为,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正则中学是私立学校,但私立并非私有,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私立学校的全部收入及固定资产都归学校所有,其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因此私立正则中学所存在的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

判决宣布后,被告朝阳教委办公室郭宝库主任说,众所周知,私立学校是教育体制改革以来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正确引导和加强管理是各级教委正在探索或即将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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